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岳海振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淦 来源:百度搜索“”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岳海振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