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雷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
原告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顺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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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雷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
原告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顺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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