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兰清芬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