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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352号

李荣敏、贺富平与李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敏,贺富平,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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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52号原告李荣敏。原告贺富平。委托代理人兰景龙、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骆裕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敏、贺富平诉被告李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敏、贺富平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敏、贺富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敏、贺富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荣敏、贺富平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