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227号原告徐永丰。被告青岛新宏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丰诉被告青岛新宏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