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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262号

曹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富明

审判员  赵智斌

审判员  齐明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权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