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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初字第00024号

刘波与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出租车司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法定代表人于长生,男,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宝石,男,该大队民警。

原告刘波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双方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潘 荣

审 判 员  王育英

代理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