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某,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苗剑锋
代理
审判员 梁 岐
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