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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初字第15号

姜连景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连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初字第15号原告姜连景,女,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庆雨,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彩萍,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秀萍,荣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景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盛卫国

审判员  闫军红

审判员  杨 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