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85号
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麦坞村。代表人:余友来。
委托代理人:张卫斌,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冬建。
被告:余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诉被告余冬建、余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勇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