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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85号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与余冬建、余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余冬建,余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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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85号

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麦坞村。代表人:余友来。

委托代理人:张卫斌,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冬建。

被告:余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诉被告余冬建、余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勇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