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贺某、曹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655元、执行费183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