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113号原告杨红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克星苑B-903。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红艳诉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