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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297号

王庭生与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庭生,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297号原告王庭生。委托代理人李新华,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娜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智慧大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庭生诉被告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庭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