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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227号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培乐、徐世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行大盛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培乐,农民。被告徐世军,农民。被告张振华,农民。被告张继财,农民。被告牛衍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培乐、徐世军、张振华、张继财、牛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90元,财产保全费57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振福

审 判 员  于守亮

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尹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