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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89号

原告王平安诉被告西安安发房屋拆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王平安,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英,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安发房屋拆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伟基大厦7楼G户。法定代表人杨占峰,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刚,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安诉被告西安安发房屋拆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安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平安减半负担775元。

审判长  祝西安

审判员  孙晓凤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