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白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祝志和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祝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称,其与祝某某系母子关系。2010年2月4日日起,祝某某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刘某某请求宣告祝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祝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57年6月29日生,汉族,原住本市。2010年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洪武路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2010年2月4日9时50分许,刘某某到所报警称其子祝某某2月3日中午12时许从家中出来后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4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祝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祝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祝某某自2010年2月4日后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后,登出公告,现法定的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祝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刘某某为失踪人祝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武 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曹雪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