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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863号

任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863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谢振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洋,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