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863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谢振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洋,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