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叶爱霞,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琴,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苏妹,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霞诉被告廖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爱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叶爱霞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明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