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279号
原告:孙晖,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吴作典,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小惠,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永芝,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晖诉被告潘永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即2425元),由原告孙晖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玲(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