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林。
被执行人:曹海田。本院在执行李福林与曹海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福林于2012年5月21日以与被执行人曹海田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保卫
审 判 员 胡军辉
代理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