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旺,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于某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旺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云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高小旺预谋诈骗杨某金钱,谎称自己是唐山博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李光,做钢材生意缺少资金,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并许以高息回报。杨某同意后向江某借款200万元。2011年12月15日9时许,江某将2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打入高小旺提供的帐户,高小旺将其中18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2011年12月16日,高小旺欲骗购张某甲1500吨钢材,因被张某甲识破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赃款被追回130万元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小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小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小旺为偿还债务并获取周转资金预谋诈骗金钱。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小旺通过电话与杨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是唐山博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李光,做钢材生意缺少资金借款200万元,并许以高息回报。杨某同意后向江某借款200万元。2011年12月15日9时许,江某将2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打入被告人高小旺提供的工商行户名田某、帐号×××4870唐山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帐户,被告人高小旺将其中18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当日下午19时许,杨某意识到被骗,为诱出被告人高小旺,通过朋友张某甲联系被告人高小旺。16日上午张某甲与被告人高小旺取得联系,称欲向被告人高小旺出售1500吨钢材,被告人高小旺为能骗得钢材,将从杨某处骗取的19万元作为预付货款转入张某甲提供的河北鑫长达钢铁公司的帐户。后张某甲将被告人高小旺约出,与杨某一同将被告人高小旺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被追回130万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江某的陈述,2011年12月14日下午,杨某打电话,向他借款。12月15日上午,他将200万元转到杨某提供的帐号×××4870、户名田某的帐户上。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1年12月14日,自称唐山博兴公司李光的人打电话,称其认识他的朋友吴某,向他借钱,并许以高息回报。后他向江某借款200万元。12月15日上午,江某将200万元打到李光提供的帐号×××4870、户名田某的帐户上。当日下午19时许,他给李光的手机打电话,李光不接,又与吴某联系,吴某称不认识李光,便意识到被骗。后通过朋友张某甲将李光诱出,扭送至公安机关,得知李光真实姓名为高小旺。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不认识一个名为李光的人。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1年12月15日晚上,杨某给他打电话,问他是否认识博兴公司的李光。12月初,自称博兴公司的李光给他打过电话,要买1500吨的圆钢。应杨某的要求,他与李光联系,商量买圆钢的事,后李光给他的河北鑫长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帐上打款19万元。他将李光约出,与杨某将李光扭送到公安机关。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1年12月15日9时23分,她按江某的要求通过农行网银从户名谢忠荣、帐号×××2015的帐户上往工商行户名田某、帐号×××4870的帐户转款200万元。6、证人岳某的证言,2011年12月11日下午,高小旺让他和妻子冯某帮一名为田某的男子在工商银行唐山西缸窑支行会展中心分理处办了一个网银U盾、一张银行卡,并让他们拿着,帮他转帐时使用。15日,被告人高小旺通过网上银行转帐归还借款180万元。第二天早上,他帮高小旺从户名田某的帐户上往河北鑫长达钢铁公司帐户转款19万元。7、证人冯某(岳某之妻)的证言,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高小旺让她通过网上银行转帐,还款180万元。后来因高小旺还的款是诈骗所得,他们出了110万元,杨某出了70万元,给了被害人江某。8、证人田某的证言,2011年12月11日下午,高小旺让他和一男一女在工商银行唐山西缸窑支行会展中心分理处用他的身份证办了一个网银U盾、一张银行卡,办完后,一男一女将网银U盾、银行卡和他的身份证都拿走了。他不知道唐山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小旺也没找他顶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证人曹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他们介绍将唐山川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卖给了他人。10、被害人杨某、证人曹某辨认被告人高小旺的辨认笔录。11、杨某给江某出具的收条、借条复印件。12、农行网银交易查询明细、农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跨行转帐交易个人回单、户名为田某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户名田某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涉案钱款流转情况。13、《房屋买卖合同》、岳某出具的借条,证明高小明与岳某的债权债务关系。14、《协议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害人江某被骗钱款被返还情况。15、高小旺诈骗用银行卡、U盾、名片照片。16、被告人高小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小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小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智娟
代理
审判员 杨亚娜
人民陪审员 王长满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