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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执字第00115号

原告冯番番与被告拓占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番番,拓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冯番番,女,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拓占海,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冯番番申请执行拓占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申请执行人冯番番已和被执行人拓占海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冯番番已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执行费540元由申请人冯番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延生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史建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