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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衢衢执字第598-5号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水清、吴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水清,吴俊,朱克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衢衢执字第598-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水清,农民。被执行人吴俊,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衢州市衢州市廿里镇马卜吴村。被执行人朱克恒,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07)衢衢执字第59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杨水清所有的座落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廿里街住房一幢(房产证号:衢房权证衢江第20120345号、第20120345-1号),现因该住房62号一层、66-68号一至三层已分别被拍卖和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水清所有的座落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廿里街住房一幢(房产证号:衢房权证衢江第20120345号、第20120345-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金洪

审判员  符群芳

审判员  蓝建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