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乔某,居民。被告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以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