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70号原告安官尔,女,194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杜引忠,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官尔与被告杜引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官尔于2012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官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