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胡民初字第2372-1号原告赵志强。被告崔国祥。被告宫学礼。被告崔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诉被告崔国祥、宫学礼、崔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国祥、宫学礼、崔云祥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提供担保。1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国祥、宫学礼、崔云祥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海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