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来自:
朱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