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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486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苗信,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兰。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书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