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平,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周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6.87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13.4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