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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4号

张宪锋与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宪锋;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4号

原告:张宪锋。

委托代理人:徐永盛,系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乾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学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汉芝,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锋与被告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宪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张宪锋负担。

审判员  祝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