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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265号

李红与宣成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红,宣成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李红。

被告:宣成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宣成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承担。

审判员  张凌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