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春梅,��,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生平,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俊荣,男,汉族。
原告张春梅诉被告史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之具体处所,且经本院调查被告并未失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梅之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予以免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卓君
代理
审判员 文 娟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