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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51号

张春梅诉与史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梅,史俊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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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春梅,��,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生平,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俊荣,男,汉族。

原告张春梅诉被告史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之具体处所,且经本院调查被告并未失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梅之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予以免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卓君

代理

审判员  文 娟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