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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2014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斌),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己外出考虑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海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