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4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森,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