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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0435号

王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4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森,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