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横法执字第00102号

许某某与常某某债务��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070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常某某偿还申请人许某某欠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2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常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支付债务转移欠款8000元(已当场兑现),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常某某负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兴旺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谢加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