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查志勇。
上诉人查志吴金勇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婺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所伤部位影响较大,损失明显,原仲裁调解支付上诉人各项工伤保险费不足以弥补实际带来的损失,故请求撤销金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第58号仲裁调解书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婺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由被上诉人赔偿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金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金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第5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请求撤销该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建进
审 判 员 丁予兴
审 判 员 陈振升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