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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930号

吕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930号

原告:吕某。

被告:贺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