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谭宜明,男,39岁,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梅德秋,男,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宜明诉被告梅德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谭宜明以与被告梅德秋内部解决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谭宜明负担。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