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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谭宜明与梅德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宜明,梅德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谭宜明,男,39岁,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梅德秋,男,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宜明诉被告梅德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谭宜明以与被告梅德秋内部解决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谭宜明负担。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