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3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宝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雄利,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王宝平、张雄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宝平、张雄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宝平、张雄利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锋-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