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陈忠,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申请人:朱克红,男,1976年2月20日出,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陈忠与被申请人朱克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现代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英华
审判员 史太宗
审判员 王玉芹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缪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