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段满刚,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安瑞。委托代理人韩志逊。被告段颖荣,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满刚与被告段颖蓉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满刚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满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满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史丽妮
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
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