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98号原告西安顺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陆惠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哲奇,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玉山路。被告西安富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莲湖区丰禾路330号。法定代表人樊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元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富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顺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6元,本院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