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林军,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明建,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与被告李明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