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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24号

周振超、李翠梅等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振超;李翠梅;苏友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周振超,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莱城区,

原告:李翠梅,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莱城区,

原告:苏友风,女,汉族,1934年6月4日出生,住莱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梅,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8号。

负责人:杨志亭,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振超、李翠梅、苏友风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朱国峰提供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莱芜市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何军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 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