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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361号

刘伟英与沈水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刘伟英。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

被告:沈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英与被告沈水林劳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英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