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刘伟英。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
被告:沈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英与被告沈水林劳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英撤回对被告沈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