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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安民初字第0175号

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民初字第0175号

原告:苏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进、沈俊,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大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