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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锡滨民初字第0600号

赵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滨民初字第0600号原告赵某。被告高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已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