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闫红安。被告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安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娜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
闫红安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闫红安。被告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安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娜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