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合旦。被执行人郭乃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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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6)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合旦。被执行人郭乃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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