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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447号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