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倩 来自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倩 来自